臭味檢測儀淺析惡臭氣體的排放超標的危害性
畜牧養殖、工業生產、市政污水、污泥處理及垃圾處置設施等是惡臭氣體的主要來源,這些惡臭氣體對人體呼吸、消化、心血管、內分泌及神經系統都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毒害。
惡臭氣體超標排放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一)關于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違反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關于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違反規定,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二、 適用意見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導致惡臭氣體超標排放的,同時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屬于當事人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條款的情形。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即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因此,按照特別條款優于一般條款的原則,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應當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